365股票网 - 股票资讯综合门户

您的位置:首页 >个股 >

执行本草春2017、2018年年报审计存问题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时间:2022-03-25 17:22:5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永、李铁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永、李铁庆: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春或公司)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了货币资金专题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1.银行存款函证控制不到位。一是对发出询证函的控制措施执行不到位。银行存款询证函寄发由本草春联系快递上门取件,审计底稿中未见记录询证函发函快递单号等证明会计师亲自寄发询证函的证据。二是对回函可靠性验证的控制措施执行不到位。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寄件人、寄件地址与底稿记录的被函证方的函证地址、收件人均不一致,你们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定期存单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计划对本草春2017年“货币资金”实施检查银行存单的审计程序,核实存单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定期存单复印件,亦未见执行定期存单检查程序的相关记录。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的规定。

3.未对部分审计期间销户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亦未说明理由。2017年度,本草春两个银行账户于财务报表日前销户,但你们未对上述两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4.对公司未入账的两个银行账户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亦未在底稿中记录原因。你们作为底稿存档的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本草春已开立银行账户查询结果中,存在两个本草春未入账的银行账户,你们对此异常情况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亦未在底稿中记录原因。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对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显示“营业收入”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但你们未将舞弊导致的收入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风险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多评估过程与结论不一致、不同底稿记录的评估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一是在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过程中,风险评估程序记录“企业无内部审计机构”,而相关风险评估底稿结论却是内部审计人员活动适当、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底稿前后矛盾。二是相关风险评估底稿中记录公司无特别的舞弊风险评估程序和系统,但对舞弊风险控制的整体评价结果为“中”,对舞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结论为“高”,对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评估结论“风险较小”,不同底稿就舞弊风险的结论存在矛盾。三是不同底稿对特别风险的结果记录出现“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可能不足”等相互矛盾的结论。四是不同底稿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的风险评估结论不一致。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对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不到位

在了解货币资金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过程中,控制点“印章管理”的控制措施包括印章使用需要出纳和费用会计分别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才能报销,但底稿中穿行测试的控制证据仅记录“岗位责任说明”,未见检查费用报销审批、印章使用审批等实际执行情况。你们在穿行测试未实际抽查执行记录的情况下得出“控制可依赖,低风险”的结论;在未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底稿记录“穿行测试足够支持相关结论”)的情况下,得出“未发现异常”的控制测试结论。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1.银行存款函证控制不到位。一是对发出银行询证函的控制措施执行不到位。底稿中未见记录询证函发出快递单号等证明会计师亲自寄发询证函的证据。且你所出具书面说明所附的发函快递单收件地址与底稿《发函清单》中记录的收件地址不一致。二是对收回银行存款询证函未保持职业怀疑。你所出具的书面说明所附的回函快递单显示回函寄件地址与审计底稿《发函清单》中记录的被函证方地址及实际发函的收件地址均不一致。你们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大额款项支付审计程序不到位。《银行存款支出检查情况表》显示,你们抽查了本草春2018年7月5日33号凭证、2018年7月25日153号凭证、2018年8月2日5号凭证,附件均仅记录“银行回单”。经调取本草春上述3笔凭证,后附的附件除银行回单外,还有本草春内部审批单据《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均由出纳、会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淑燕签字,“领款人”均无人签字(无报销人或经办人签字)。底稿记录的附件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未对《付款凭证》无“领款人”签字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执行询问了解款项性质、查验合同协议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

在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过程中,风险评估程序记录“企业无内部审计机构”,而相关风险评估底稿结论却是内部审计人员活动适当、持续监督程序适当,底稿前后矛盾。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三)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

“与采购材料相关的业务活动的控制”等穿行测试,仅记录测试结果,均未收集保存相关测试内容对应的原始资料。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关键审计事项确定前后不一致

在《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记录关键审计事项为开发支出和应收款项,而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是收入确认和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二者不一致。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李铁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是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2年4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3月24日  

福利来了!低位布局良机,送你十大金股!点击查看>>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