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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延误了”信披节点 众兴菌业董秘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时间:2022-04-02 15:22:05 | 来源:董秘学苑

4月1日,众兴菌业(维权)及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来自深交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连同董秘一起被给予了通报批评处分,从违规内容上看,属于因为后续沟通耽误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那些有对外合作及收购资产的公司来说是个借鉴。

据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当时白酒是热门板块,公司的这则收购公告为公司带来了连续涨停。

收购资产,属上市公司正常的资本运作,交易所也不好说什么,但是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角度,交易所在给公司发去的关注函中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交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详细披露,交易最终不能达成的,请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不能达成的原因,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众兴菌业在6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详细披露,如交易最终不能达成,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未达成的原因,并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果不其然,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公司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同意,最终经多次反复友好协商,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可以看到,公司于8月25日就决定终止收购,彼时还未取得对方同意,属于单方面的决定,后面经过和对方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同意终止,然后在此基础上,公司披露了终止收购的公告。

交易所认为,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本次收购的决定,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关于重大事件进展的披露,只要涉及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的进展,就应该触发了披露的时间节点,而不是要像第一款和第二款那样,开了董事会作出了决议,或者双方都同意并签署了协议才算。

类似案例,近段时间也发生过在其他公司身上,比如A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了重大销售订单,某个时间节点,公司收到对方邮件“拟取消”订单,可能按照协议,公司还要和对方沟通,比如是否能单方面取消订单,订单违约金怎么收,以及有没有回旋余地,毕竟是“拟取消”等,有的公司就会等到沟通完成后,再做信息披露,如果追求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严格执行,这些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违规了。

当然,没有说不能沟通,但是这个沟通的时间节点一定是尽快的,你拖个十天半月,甚至像众兴菌业这样隔了1个多月才披露,那就说不过去了,因为在你沟通期间,会有新的投资者买入公司股票,对于这些人来说,就会认为是公司的延误披露,导致了自己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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