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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私募管理人!六类产品备案违规要注意了 已被监管关注!这一情形被首次提及

时间:2022-04-19 09:22:07 | 来源:券商中国

4月18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最新通知,对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进行了公示。

据悉,第二批案例包括提供“抽页”备案材料、备案“壳基金”、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弱、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共六种情形。这对私募管理人的未来新产品备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有这些情形的可得注意了!

六种情形成备案突出新问题六种情形成备案突出新问题

去年9月1日,中基协就曾发布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结合近期备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次又总结梳理出第二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内容。

六种情形具体包括:提供“抽页”备案材料、备案“壳基金”、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弱、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关注备案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研究,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一时间向私募行业传递监管自律导向,促进私募行业更好发展。

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被首次提及

有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的确有部分机构因为相关问题被退回了产品备案申请。而本次中基协公示中,有三个案例格外引人关注,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更是被首次提及。

其中,案例二:构造募集完毕假象,备案“壳基金”

1. 案例情况

近期,部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存在备案“壳基金”行为,具体表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多只私募基金均为同一投资者(如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且实缴到账金额极低,该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短期内赎回私募基金份额,此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开始向真实投资者进行募集。

2.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并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即提交备案。针对此类情况,协会已在备案环节通过退回询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是否为真实投资者等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真实投资者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合规展业。后续,协会将持续关注并规范备案“壳基金”行为,对于“壳基金”备案不予办理,对于频繁提交“壳基金”备案且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自律措施。

案例五: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

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基金到期日为2030年3月。私募股权基金B的其中一名投资者是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C,私募股权基金C到期日为2024年12月,早于私募股权基金B的到期日,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2.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行为。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的,应坚持私募基金和投资者相匹配原则,关注本基金存续期是否覆盖所投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上述案例中,上层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短于下层拟备案私募基金存续期限5年左右,在封闭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损害投资者权益。因此,协会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六: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

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记机构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C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同时,机构C将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费。

2.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上述案例中,机构C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机构C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A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

其次,基金管理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运营成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上述案例中,机构C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基金管理费仅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综上,协会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备案要求,已对其不予备案。

最新私募管理规模已破20万亿

自2014年施行登记备案制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资管行业的重要力量之一,最新管理规模已经突破20万亿。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83家,较上月增加37家,环比增长0.15%;管理基金数量127954只,较上月增加1038只,环比增长0.82%;管理基金规模20.37万亿元,较上月增加911.48亿元,环比增长0.45%。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126家,较上月增加26家,环比增长0.29%;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5037家,较上月增加14家,环比增长0.09%;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与上月持平;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11家,较上月减少3家,环比下降0.58%。

从存续规模看,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9551只,存续规模6.34万亿元,环比下降 0.03%;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195只,存续规模10.81万亿元,环比增长0.72%;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5300只,存续规模2.41万亿元,环比增长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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