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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大考交卷 独董扎堆说“不”

时间:2022-05-10 08:24:44 | 来源:中证报

●本报记者任明杰段芳媛

4月的一天,就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如火如荼进行之际,某电子上市公司独董李明(化名)在朋友圈转发了一篇题为《年报季,独董怎样保护好自己?》的文章,并评论道:“康美案”后,独董的第一次大考来了!

后来,十余家上市公司独董对年报真实性持保留意见,一向被视作“花瓶”的独董扎堆说“不”。

专家指出,虽然遭独董“发难”的大多是ST公司,但从这一现象可以发现,独董权责意识已开始觉醒。要推动独董真正勤勉尽责,关键是进一步完善A股独董制度,明晰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同时要看到,独董制度要真正发挥效能,更依赖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康美案”涟漪阵阵

“前段时间,我参加了一家拟上市公司的IPO培训,跟其他几位独董交流后发现,在‘康美案’的影响下,独董们的风险意识有了很大提升。更重要的是,独董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那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正在发生微妙变化。”李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在2021年年报季大考中,这种微妙变化逐渐转化为实际行动。莱宝高科、ST爱迪尔、*ST中潜(维权)、*ST腾信、*ST网力(维权)、*ST东海A、ST奇信、*ST圣莱(维权)、*ST德威(维权)、*ST腾邦(维权)等十余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纷纷对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投下不信任票: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与往年零星的独董“唱反调”相比,今年独董们对公司年报投下不信任票的情况明显增多。

莱宝高科与独董蒋大兴,更是围绕年报展开了你来我往的多轮较量。在审计过程中,因对年报真实性存疑,蒋大兴向莱宝高科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协助审阅年报,甚至愿意自掏腰包,但均遭拒绝。最后,蒋大兴称“我不得不对莱宝高科年报投出反对票,以表明自己的顾虑”,并愤而辞职。

“独董们的‘觉醒’,一定程度上是‘康美案’产生的涟漪效应。”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比如,梳理公告发现,蒋大兴对莱宝高科年报中的“南山工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次投出反对票,正是在“康美案”宣判的三天后。

去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就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52037名康美药业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其中,5名曾任或时任独董需承担高达3.69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年薪十万,赔偿上亿”,履职风险的极度凸显深深震撼了“独董圈”,倒逼独董们不得不更加勤勉尽责。

“有康美案的前车之鉴,对这次年报的审阅是我干独董10年来最细致的一次。”一位独董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即使有疫情影响,我和审计合伙人还是面对面或电话沟通至少6次,从审计计划怎么制定、在预审中发现的异常事项、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到最后审计意见的出具,可以说是到了事无巨细的程度。”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除莱宝高科外,被独董“发难”的基本上是ST公司。有中小投资者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人都喜欢挑软柿子捏,ST公司本就暴露很多风险,未来爆雷的风险也大。独董们的表现,很难说到底是为了勤勉尽责,还是为了免责。”

“但堡垒都是从最薄弱的地方被攻破的,这至少是一个好的开始。”知名投行人士王骥跃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防范两种效应

在年报季进行过程中,一起独董被罚案例又触动了市场的神经。

*ST实达(维权)4月8日晚披露,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福建证监局调查后认定,相关当事人未尽勤勉义务,拟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5名独董合计被罚184万元,其中一名独董上任仅8天便签字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结果被罚50万元。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2019年,*ST实达就因为2018年年报业绩预告“大变脸”——从预盈671万元到4671万元变更为预亏2.67亿元,遭到上交所纪律处分,时任独董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蔡金良正是在被通报批评之列。

于是,早在今年年报预告时,独董们就开始对ST顺利等“发难”,以防患于未然。

回到最初的问题:独董应如何做到勤勉尽责,保护好自己?

为避免“寒蝉效应”,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独董免责的五种情形,包括“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等。

“要符合上述五种免责情形并不容易。”董登新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因为通过判例会发现,独董要真正免责,不但自己要勤勉尽责,而且要举证说明自己确实勤勉尽责了。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独董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正常履职就不容易了,还要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就更难了。”

他表示,除了独董不“独”、独董不“懂”,不少独董因精力分散很难真正做到勤勉尽责也常遭诟病。有研究显示,约九成独董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工作的时间在20天以内,扣除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时间,77.33%的独董每年在每家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天。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李明表示:“我还在一家非上市国企担任外部董事。按照有关规定,此类外部董事每年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至少要达到30个工作日。国资委还设立了外部董事管理中心对此进行考核。同时,国企外部董事和上市公司独董的薪酬差不多,但国企外部董事的薪酬发放流程是先发基本薪酬,然后再根据考核结果发绩效,以督促外部董事勤勉尽责。”

另外,在“康美案”的震慑下,也要警惕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勤勉尽责的倾向。

“有些独董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免责,可能会‘质疑一切’,也就是说只要存疑的地方,先否定再说,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王骥跃表示,如果“花瓶”独董成了“找茬”独董,不但起不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反而会降低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明晰权责边界

在年报大考后,独董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再平衡引发市场持续热议,特别是蒋大兴对莱宝科技的“发难”。在市场对蒋大兴的“较真”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莱宝科技关于“独董的权力不能无限放大,否则工作流程很容易无法开展”的回应同样引发了不少投资者的共鸣。

对独董与上市公司关系的这种微妙变化,李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康美案在提高独董风险意识、倒逼独董勤勉尽责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独董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这同样不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要完善A股的独董制度,首先要明晰独董的权责边界。”

A股独董制度的完善已在路上。

去年12月,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表示,证监会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今年1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等。

“在明确独董职权的同时,还要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保障独董履职条件。”王骥跃表示,比如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明确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中独董的法律定位、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等相关问题。

另外,专家建议,在健全提升独董履职效能的长效机制方面,可引入声誉机制等,建立独董履职评价奖惩机制并与人才库和诚信档案相关联。“建立独董履职的科学履职标准和客观考核机制,独董的薪资津贴要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差异化发放。”同时担任多家A股和H股公司独董的学者尹晓冰表示。

“牵一发而动全身”。独董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完善独董制度改革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相关部委、行业自律协会等共同推动。有效发挥独董制度的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也依赖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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