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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杏资产旗下产品未备案就对外出借资金:一审判决返还3705万元被推翻?来看二审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2-05-09 19:22:56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近期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注意。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江苏银杏资产(以下简称银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银杏资产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在产品尚未备案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管理的3000万元基金通过皇信公司借给案外人高庆东和将1450万元投资给皇信公司,银杏资产的违约行为造成投资者大额投资款无法收回。

不过银杏公司辩解称,出借3000万元事先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此前,投资者要求赔偿的一审判决被推翻,来看二审法院怎么判。

江苏银杏资产产品未备案就对外出借资金

近期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江苏银杏资产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洪泽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农业公司)、江苏洪泽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洪泽产业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5月、7月、10月,洪泽农业公司通过银杏公司分别设立7000万元(基金一)、3000万元(基金二)、33000万元(基金三)的三只基金,上述基金均用于高庆东及其关联企业的项目建设。

2016年12月14日,洪泽农业公司、洪泽产业园公司与银杏公司签订基金合同,授权银杏公司对“洪泽食品科技产业园皇信公司投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管理。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项下的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受让百闻公司持有的皇信公司5%股权并缴纳认缴出资并向皇信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实现投资收益,基金存续期36个月。此外合同还规定,办理完毕产品备案手续后合同才生效,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超越权限管理。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期间,银杏公司与皇信公司、百闻公司、潘石寿签订了“借款合同”等合同,约定银杏资产向皇信公司出借款项总额不超过9950万;2016年12月22日,银杏公司与百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银杏公司向百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皇信公司5%股权;2017年5月16日,洪泽产业园公司交款4500万元到银杏公司银行账户,加上2016年11月4日洪泽农业公司在银杏公司基金结转款项500万元,5000万元投资基金全部到位。

2017年5月27日,银杏公司向皇信公司出借1450万元。2018年6月21日,银杏公司将剩余的500万元投资基金转入皇信公司账户,2018年6月21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4月23日,银杏公司将上述500万元基金作为皇信基金投资利息转入银杏公司账户;因案外人高庆东及其关联企业归还了基金一和基金三,但基金二未能归还,高庆东到期未归还所欠基金二中的3000万元,余刚与银杏公司、皇信公司、潘石寿协商,将5000万元皇信基金中的3000万元出借给案外人高庆东。

2017年7月10日,皇信公司与高庆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3000万元出借给高庆东用于归还高庆东所欠基金二3000万元。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26日,银杏公司向投资人出具多期“基金管理人报告”,但并未披露3000万元投资款的用途。而据基金协会信息载明,“洪泽食品科技产业园皇信公司投资私募基金”于2017年9月11日成立,2017年10月18日获得备案。银杏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洪泽农业公司等投资者的大额投资款无法收回,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银杏公司在《基金合同》尚未生效时,擅自将案涉基金出借案外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银杏公司未经洪泽农业公司等投资者的同意,擅自将3000万元基金出借案外人,洪泽农业公司等投资者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另皇信公司并不属于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属于皇信公司的责任,银杏公司可另行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洪泽农业公司等与江苏银杏资产签订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江苏银杏资产应向洪泽农业公司、洪泽产业园公司返还投资基金款3705万元及利息损失。

要求赔偿的一审判决被推翻,来看二审法院怎么判

就在洪泽农业公司等投资者以为胜诉之际,江苏银杏资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是超越权限出借款项。银杏公司提出3000万元系皇信公司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与银杏公司无关。银杏公司出具3000万元事先得到了洪泽农业公司、洪泽产业园公司和服务中心的认可,不存在超越权限出借款项的问题,不应承担责任。洪泽农业公司等投资者与银杏公司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项下的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受让百闻公司持有的皇信公司5%股权并缴纳认缴出资并向皇信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实现投资收益。

二审法院认为,基金合同生效,在基金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涉案基金备案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而上诉人在涉案基金尚未完成备案,基金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运作。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银杏公司收购皇信公司5%及向皇信公司出借资金1950万元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故对该部分的投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返还1950万元股东借款及50万元受让皇信公司股权尚未收回部分的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基金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上诉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受让皇信公司5%股权及向皇信公司出借股东借款1950万元系在被上诉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该部分基金投资尚未进行清算,仍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其次涉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间为36个月,被上诉人起诉时涉案基金的存续期间已至,也没有解除基金合同的必要。最后,上诉人如起诉皇信公司,在弥补上诉人的损失外,如有其他利益仍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综上被上诉人主张解除涉案基金合同,二审法院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表示,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其不应对1950万元股东借款及收购股权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相关法律,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江苏银杏资产赔偿洪泽农业公司、洪泽产业园公司投资款1890万元及利息;驳回洪泽农业公司、洪泽产业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有业内人士在今日接受记者微信采访时指出,从基金业协会监管的角度来说,其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即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如果导致产品有损失的,产品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且在合同未生效情况下管理人运用资金,对于投资人的损失具有过错,属于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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