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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圣力智能收福建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2-05-13 17:22:09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福建圣力智能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圣力智能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0月1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机圣力(福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圣力)与关联方圣力(越南)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特钢)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7,100,000美元、2,940,000美元,合计10,040,000美元。2021年11月2日,中机圣力与圣力特钢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520,000美元。

上述事项属于你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在上述事件发生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1年12月16日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84号修改,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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