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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期董秘空缺已6年:交易所年年发文催促 但仅得到两个字“尽快”

时间:2022-06-11 08:43:47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秘书应该是标配,因为其是公司信披的主要负责人。然而,有的上市公司似乎不这样想。自原董秘于2016年3月辞职后,中国中期(SZ000996,股价6.38元,市值22.01亿元)就一直没有聘任新的董秘。对于公司这一老大难问题,监管层也格外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2017年以来,深交所向中国中期多次发函催促公司聘任董秘。对此,上市公司多以“尽快”、“早日”回应。但时至今日,公司的董秘人选依然没有浮出水面。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中期总是称其信披工作运行有序,但细究之下可以发现,公司近年来在信披上确实犯了一些低级错误,公司甚至曾因信披违规被北京证监局警示。

曾苦等国际期货董秘上任

回顾历史,中国中期前任董秘于2016年3月25日宣告辞职,公司随即安排董事长姜新代行董秘职责。时至今日,公司董秘依然由姜新代理。

早在2017年1月,深交所便曾向中国中期下发了关注函,就公司董秘空缺逾半年一事,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确定董秘人选,并就相关问题作出专项说明。彼时,上市公司表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已于2016年12月完成,董事会已开始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人选确定后董事会将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过,上述事项之后便没了下文。

2019年6月,深交所在对中国中期2018年年报审查后下发了问询函,其中提到公司董秘空缺的问题。对此,上市公司称,其正处于重组、转型的关键时期。若重组成功,主营业务会发生改变,公司管理层或发生调整,因此董事长目前仍兼任董秘职责,待重组完成后再聘任新的董秘。

2020年5月、2021年6月,深交所在对中国中期2019年、2020年年报的问询中也都提到了公司董秘长期空缺的问题。

2020年,中国中期回复:“计划聘请国际期货目前的董秘为公司董秘”。2021年度,公司又称:“由于目前重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当中,考虑到董秘岗位的重要性,公司对该岗位的聘任工作持谨慎原则和态度,公司董事会在聘任相关人选前有严格的考察程序。因此董事长目前仍兼任董秘职责,待重组有明确结果后,公司将即刻聘请董秘。”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中期拟吸收合并国际期货的重组事项已于去年11月中旬宣告终止。但公司的董秘人选此后依然没有现身。

今年5月,深交所在对中国中期2021年年报的问询中仍紧抓着公司董秘长期空缺的问题不放。6月10日晚间,中国中期回复称:“2021年公司上次资产重组终止,后续公司将积极研究下一步我司及国际期货未来发展方向,早日完成董秘聘任工作。”

董秘缺位下,公司信披存瑕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深交所“公司如何保障信息披露事务与投资者管理关系的质量,公司三会运作和内部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董事长长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否能够勤勉尽责?”的问询,中国中期一直表态称:自姜新代理董秘以来,公司信披工作和公司治理机制有序运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运行良好。

但实际上,长时间缺少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中国中期在信披上也的确有一些瑕疵。

2018年10月,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中国中期承认其财报出现差错。回复显示,公司2018年半年报及2017年年报、2016年年报频频出现错误。尤其是2017年年报中对实控人描述出现重大失误:披露时遗漏一位实控人——刘润红。对此,公司解释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

此外,2016年年报中,中国中期对参股公司国际期货的持股比例列报错误。2018年半年报中,公司关于子公司永濠汽车的信息漏填了数据。

2019年1月23日,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中国中期承认公司存在信披违规。

据悉,中国中期于2017年12月12日同捷利物流签署《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拟共同打造一站式工业企业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平台。两家公司为关联方,因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信披义务。中国中期表示,由于最终合作终止,打乱了“双方成立合资公司签署正式协议时履行审批及对外披露义务”的原计划,故中国中期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此事项,没有及时履行审批和信披义务。中国中期也坦言,此举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19年6月12日,中国中期公告称,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交易,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出具警示函。

2019年半年报中,因工作人员疏忽,中国中期将一个表格中填写单位为万元的数据错当成单位元填写;与此同时,公司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也均出现了“部分内容有误”的情况,公司不得不发布更正公告进行修正。

有上市公司董秘6月10日通过微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对于董事长代理董秘职责的时间是有约束的;今年1月初,深交所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其中第4.4.6条明确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上述规定的出现,或许可以避免上市公司董秘长期空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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