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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发布:新闻发言人成“标配”

时间:2022-06-18 09:22:06 |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葛佳

基金行业的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终于出炉。

6月17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明确提出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此举意味着继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相继出台规范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规定后,基金管理公司也迎来声誉风险管理规定。

据《指引》,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声誉管理需由高管牵头负责

近年来,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媒体多元化,信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境内外一些金融机构触发声誉事件,引发一定社会舆论,个别事件甚至登上社交媒体热搜榜单,进而产生声誉风险,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与社会公众、媒体等联系紧密,行业的发展依赖于持续良好的声誉,行业舆情管理、声誉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指引》共28条,分为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以及附则等五个章节。

在声誉风险管理职责方面,《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或指定新闻发言人。

《指引》明确,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司需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二、澄清虚假、不实和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三、其他新闻发布职责。

将高管及核心人员变动列入声誉风险重点关注

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指引》详细罗列了声誉风险来源可以重点关注十二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相较2021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为新增内容。

具体来看:一、股权结构变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三、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四、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五、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六、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八、工作人员违反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的不当行为或言论;九、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十、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十一、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十二、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不仅如此,《指引》进一步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灵活应对处置声誉风险,具体措施包括八条。

一、核实引发声誉事件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判断公司的责任、影响范围,实时关注分析舆情:二、根据声誉事件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职责、处置流程和报告路径;三、检视其他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 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四、采取适当的方式适时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或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五、对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声誉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况公开,展现真诚、有担当的社会形象;六、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七、对恶意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八、其他必要的措施。

此外,《指引》还提到基金管理公司应从4个方面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包括:加强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网络媒介行为管理,要求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行业及公司工作秘密,不得制造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不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行业声誉和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不当言论;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工作人员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工作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事件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等信息,《指引》要求相关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重大声誉事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

关于自律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其原因,并在处理结果形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向中基协报告。

此外,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言论而引发的声誉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认为不实的,可以向中基协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责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中基协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不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指引》造成声誉风险的,有证据证明基金管理公司已切实履行《指引》关于工作人员声誉风险管理机制的要求并妥善处理的,可免于对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声誉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可对其从轻或免于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关于工作人员的定义,《指引》明确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明确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指引》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需要参照《指引》,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王杰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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