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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田宏莉收警示函

时间:2022-07-05 18:23:43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中期集团有限公司、田宏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27号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田宏莉: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田宏莉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田宏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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