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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规则来了!董监高持股管理有变!证监会公布超20项上市监管制度规则

时间:2022-01-08 08:26:53 | 来源:市场资讯

独董规则来了!董监高持股管理有变!证监会公布超20项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还涉及分拆、回购等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网站1月7日一口气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二十多项上市监管制度规则。

其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此外,证监会还修订董监高持股管理规则,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等。

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与现行的监管文件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统一编排和改写。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二,《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增加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其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该规则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证监会修订董监高持股管理规则:

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两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方面,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两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

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网站7日还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其中,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修订说明表示,证监会现行停复牌法规为《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停复牌的基本原则、健全股票停复牌制度、强化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及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内容进行全面规定。本次法规整合不对《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实质改动,仅将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

证监会网站7日还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部分规则内容,主要是将《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问答》中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的内容引入,第五条增加“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的规定。此外,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引入,形成《3号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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