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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净利润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梦网科技及相关人员收辽宁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2-06-23 17:23:0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辽宁证监局

关于对梦网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2)称,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225万元—3,225万元。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称,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96.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924.76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624.37%—- 774.20%以及-1027.90%—-1444.93%。你公司上述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余文胜、时任财务总监李局春以及董事会秘书朱雯雯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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