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证监局
关于对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亚光科技股票合计6,799,942股,占亚光科技总股本的0.6748%,减持金额约5538.51万元。本次减持行为发生在减持计划预披露(你企业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亚光科技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企业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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