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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受损股民实际获赔概率大增

时间:2021-12-31 11:22:12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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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索菱股份(股票代码:002766)股票索赔案件获得重大进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张某某诉索菱股份及原公司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这是该案获得的首个诉索菱股份及原公司高管的胜诉判决。(*ST索菱维权入口)

2021年11月4日至5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张某某诉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公司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索菱股份应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153986.56元,实施、参与操纵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4名原公司高管对索菱股份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原公司高管对索菱股份赔偿义务的1%至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28日,索菱股份管理人发布《关于收到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公告》称:“截至目前,全体投资人重整投资款44,100 万元已经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在2021年12月27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索菱股份重整方案是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受偿转增股票8.5股,抵债股票抵债价格为11.76 元/股。

章祥兵律师认为:根据索菱股份重整方案,以及深圳中院判决的不仅索菱股份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公司高管也要对索菱股份的赔偿义务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受损股民实际获赔概率大增。

依据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各责任主体的最终赔偿金额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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