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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四角度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事关你的权益

时间:2021-04-09 19:24:14 | 来源:东方红资产基金

来源:东方红资管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整体上加大了金融违法犯罪的成本,扩大了惩罚的范围。重点从发行证券种类、处罚金额、刑期上限以及具体责任人等四个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

对于广大基民而言,除了不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更要做到“知法懂法”,这样才能做到守法,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小红今天为大家总结了一些,与投资息息相关的修正案条例,重点通过解读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92条集资欺诈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六大点相关内容,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新修订案的修改内容。

从证券发行种类看,这次修订案增加处罚相关发行证券的种类。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证券种类,新增加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这一条款的增加,让司法机关可以更加全面的对欺诈发行行为进行处罚,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从惩罚金额看,上述六项条款多处删除了具体惩罚金额区间的限制,修改为更加灵活的“罚金”形式。比如第161条,删除“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176条,同样删除了原来的罚款区间,改为罚金。

取消罚金区间的限制,让法律能够更好的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处罚力度,让罚金与募集数额具有可比性,真正让罚金具有警示作用。

从刑期期限看,

主要是增加了最大刑期年限和刑期的起点。比如192条集资诈骗罪中将原来起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起刑点还是刑期都有所增加;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条款最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增加“对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期看,增加了起刑点,同时部分条款增加了刑期上限,惩罚力度整体加大。

从具体人员刑事责任看,

新修订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比如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新增加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条款;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新增加“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规定。同时,对“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罚。

直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刑事责任,让幕后黑手无所遁形。

本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金融犯罪的刑事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于普通基民而言,小红认为特别需要关注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1条洗钱罪。

部分投资者为了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可能会通过亲戚、朋友开始“高息募资”,希望通过加杠杆实现快速致富。这样的行为不仅投资风险极大,同时如果涉及金额巨大,就会触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很多投资者可能觉得自己不会涉及洗钱罪,毕竟自己的钱都是合法劳动所得,完全没有必要去洗钱呀。但是,如果你主动为不明来历的资金“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帮助他人“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又或者帮助他人“跨境转移资产”都可能触犯洗钱罪。因此,投资者一方面要做到不用自己的资金账号帮助他人转移财产,另一方面要保护好自己的股票、基金、银行等账号,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事关我们每一个投资者,小红这里只是对其中的部分要点进行了阐释,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投资者通过相应的渠道去详细的了解,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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