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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9-09 15:22:51 |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来源:北京证监局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时,承诺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并补充承诺将在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方式完成资产处置。截至2021年7月6日,你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程序。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蒲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该违规事项负责,现对你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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