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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1.35亿购资产未及时信披 ST天润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1-11-10 16:23:29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湖南证监局

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峰、曾飞、梁萍:

2021年3月,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润(维权)”)与梁碧群签订《权益转让合同》,与广州浩然千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千里”)、陈科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书》。2021年4月底,ST天润完成收购广州天马国际时装批发中心第八层55套房地产的62.66%收益权、广州市邀邀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交易价格分别为7,150.00万元、6,320.00万元。ST天润上述交易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天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天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江峰、总经理曾飞、董秘梁萍,作为该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峰、曾飞、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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