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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胜通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胜通集团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小公募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私募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小公募债包括“16胜通01”(112397)、“16胜通03”(112443)和“17胜通01”(112578)3期。
胜通集团通过财务造假,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一)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收入和利润。(二)通过直接修改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利润。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中国证监会对胜通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王秀生等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主承销商作出行政处罚。
之前,2019年3月18日,胜通集团发布《关于公司重整及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2019年3月25日,胜通集团发布《关于公司债券违约的公告》。2020年12月25日,胜通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胜通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胜通集团的债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相关债券包括:16胜通01(112397)、16胜通03(112443)和17胜通01(112578)。
宋一欣律师认为,胜通集团相关债券索赔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3月18日前买入胜通集团发行在外的相关债券(无论行使回售权与否),并在2019年3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债券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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