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证监局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史信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信:
2022年1月13日,你公司完成工商变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股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由史信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上陵牧业于2022年3月11日补充披露。
你公司作为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史信作为你公司董事长、上陵牧业原实际控制人,未将股权重大变化情况书面告知控股子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史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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