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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 宋都股份及相关人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2-04-07 17:22:2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俞建午、郑羲亮:

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于3月22日、3月23日将3,302.87万股宋都股份(维权)股票全部卖出。根据公司3月27日公告,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于2022年3月8日决定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2022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公司自查相关方后续减持安排并于5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于3月18日发布延期回复公告,直至3月27日发布部分回复公告。

3月14日至3月22日,公司股票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异常波动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但均未提示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安排。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和重大遗漏的违规情形。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董秘郑羲亮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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