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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5000万”?百亿私募实际操盘,公募“通道”高调“要钱”,金融法院给出“答案”

时间:2022-08-23 08:23:4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资事堂

作者 | 艾皛

编辑 | 袁畅

私募借助公募的专户通道,进而募集的产品,相关法律权利归谁伸张?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的一个判决给出了答案。

相关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份公募长安基金与债券发行人新华联的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例的复杂之处在于,这类产品背后还有一个百亿级私募的“投顾”角色,而这个私募投顾甚至已经和公司达成了某种“一致”。

基金公司是否有权诉讼?最终能否讨要到本金及利息?

这是个有趣的案例。

01

基金公司起诉

2016年10月,新华联公司募集发行16新华03债券。

2016年12月21日,长安信托公司(受托人)与铁岭银行(委托人)签订《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文件》《长安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三条信托目的长安信托公司按照铁岭银行的意愿,基于铁岭银行的指定投资于长安基金公司发行的“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各种固定收益产品,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通过合理资产配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增值,并以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2016年12月28日,长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名称为“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国际信托——稳健64号(映雪铁岭如意)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稳健64号信托),自2017年4月26日起,该信托多次交易16新华03。自2019年8月7日起,稳健64号信托持有16新华03期末余额4770万元。

长安基金表示,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按约支付了利息,但没有兑付本金,而且至今未再支付利息。因此,作为原告,提出了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新华联公司立即兑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

2.判决新华联公司立即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的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5792609.59元;

3.判决新华联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7.5%向长安基金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

4.判决新华联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02

重点在诉讼资格

从文书可以发现,争论的焦点在于长安基金是否有资格起诉,以及利率的计算标准问题。

尤其是,诉讼资格问题,十分特别。

新华联认为,长安基金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是因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违约责任部分并未约定,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起诉。

二是因为,《募集说明书》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中规定,债券持有人应当通过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大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当自行起诉。

新华联进一步提到,新华联公司已经设立债委会,长安基金作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加入债委会,对新华联公司采取展期续贷、降低利率等债务化解措施,通过统一决议决策的方式,对债务人的暂时性困境进行纾解。

此外,还涉及了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投资中心)。

新华联认为,某投资中心是长安基金公司及长安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且案涉业务均属于长安基金公司及长安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某投资中心是实际操盘方,是资金的实际管理人。某投资中心已经就案涉资金在债委会申报了债权,承诺不采取诉讼等措施,因此长安基金不应再起诉。

新华联公司还认为,债券交易纠纷,根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应以集中审理为原则,而以债券持有人的个别诉讼作为补充。为维护长安基金的利益,长安基金应通过受托管理人召集或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方式来选择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或直接请求受托管理人代表长安基金公司直接起诉,而不应当直接径行起诉。

03

百亿私募映雪或为实际操盘方

那么,新华联提到的这个实际操盘方又是谁?

文书中介绍,2016年12月,长安信托公司(资产委托人)与长安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人)、浦东银行苏州分行(资产托管人)签订《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资产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

长安信托公司同意长安基金公司聘请某投资中心作为投资顾问对本投资组合提供投资建议,某投资中心有权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长安基金公司发送投资建议函。

当某投资中心的投资建议不违反长安基金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长安基金公司的公平交易等有关原则和制度时,长安基金公司将执行某投资中心的投资建议。

除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某投资中心不提供投资建议,长安基金公司将不进行任何操作。具体投资建议的执行由某投资中心与长安基金公司另行签署投资顾问协议进行明确。

长安基金依据本合同及投资顾问协议的规定,根据某投资中心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由此给长安信托公司和投资组合造成损失的,长安基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的投资策略为某投资中心所提供,在合同存续期间投资策略可能出现变化,长安基金公司不承担责任。

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长安映雪铁岭如意投资组合的基金管理人是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类型是顾问管理。

这意味着,文书中提到的“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当指的就是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业协会信息还显示,映雪投资的管理规模区间在100亿元以上。

04

债委会并无实际行动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北京金融法院论述了几个情况。

一是长安基金公司的诉讼资格问题。

这其中谈到一个细节是,债委会并无实际行动。

庭审中,新华联公司主张案涉债券纠纷应当通过债委会统一进行处理,并认为某投资中心已经加入债委会。

经询,新华联公司自认债委会并无实际行动,一直在进行协调。

对此,法院认为,某投资中心作为长安基金公司的投资顾问,无论其是否加入债委会并作出何种意思表示,不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长安基金公司的诉讼资格。因此,长安基金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是案涉债券的本金及违约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案涉债券的本金。虽然新华联公司提出存在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款,但法院认为,这不能免除新华联公司如期兑付案涉债券本金的义务。长安基金公司作为案涉债券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新华联公司如期兑付本金。庭审中,双方对案涉债券本金4770万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长安基金公司主张案涉债券到期后应当按年7.5%的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直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债券到期后,新华联公司未履行兑付本金的义务,对长安基金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长安基金公司据此主张损失于法有据,但是,鉴于何时支付本金完毕具有或然性,长安基金公司主张以期内年利率7.5%缺乏依据,应根据具体还款情况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05

最终判决“一锤定音”

法院判决,

一、被告新华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基金支付债券本金4770万元;

二、被告新华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债券本金477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全部本金兑付完毕止);

三、被告新华联履行完毕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长安基金向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交回其持有的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6新华03,券面总额为4770万元);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收到前述债券后,有权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

四、驳回原告长安基金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文书还提到,如果相关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期责任编辑 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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