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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披义务等问题 广东榕泰及3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1-07-01 08:31:53 | 来源:新浪财经

6月29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郑创佳、杨启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及杨宝生、郑创佳、杨启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广东榕泰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控制的相关企业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广东榕泰资金的行为,其中2019年累计发生金额80,215.29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金额276,825.82万元,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向公司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广东榕泰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报告权益变动及控制权变更事项。2020年2月10日,杨启昭与其子杨宝生签订《股权赠与转让协议》,杨启昭将其持有的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24%股份和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29%股份无偿赠与杨宝生,将其持有的兴盛化工控股股东揭阳市仿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仿瓷材料)98%的股份无偿赠与杨宝生,杨宝生通过上述主体合计控制广东榕泰11.38%股权。3月25日,杨宝生继承林素娟持有的揭阳市榕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仿瓷材料1%股权,杨启昭及其3名女儿均签署《放弃继承确认书》。通过前次受赠及本次继承,杨宝生合计控制广东榕泰31.86%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启昭、林素娟夫妇变更为杨宝生。杨宝生、杨启昭未及时告知广东榕泰权益变动及控制权变更事项,导致公司迟至2020年4月22日才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财务总监郑创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第一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杨宝生、杨启昭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榕泰、杨宝生、郑创佳、杨启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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