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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大股东搞私募被合伙人“追债”: 还了1.8亿还嫌不够 终审判决来了

时间:2021-07-20 16:22:34 | 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选资本与加加食品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优选资本因与被上诉人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0日,加加食品大股东卓越公司和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公司)、优选公司(代表“优选资本少林地坤加加并购专项私募投资基金”)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各方发起设立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鑫中心)从事投资业务。

浙银公司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认缴货币出资额1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0.1664%,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卓越公司、优选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分别认缴货币出资额2亿元、4亿元,占出资总额的33.2779%、66.5557%,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017年8月,乾信中心与卓越公司、优选公司三方签署了《关于〈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优选公司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2017年9月4日,景鑫中心合伙人浙银公司变更为乾信中心。

2017年6月20日,优选公司与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其中约定,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以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分配基金财产时,优选公司分得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后的总额低于依据(有限合伙协议以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应分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总额时,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承诺对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同日,加加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盖章出具《保证书》,载明:鉴于优选公司系契约型基金优选资本少林地坤加加并购专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出资4亿元成为景鑫中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优选公司收益为10%/年。卓越公司系景鑫中心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为加加公司大股东。加加公司自愿向优选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该《保证书》上加盖有加加公司公章,杨振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国泰君安优选资本少林地坤加加并购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付款人,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景鑫中心募集监督户支付投资款合计27805万元。

来到2018年,加加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2018年4月27日,加加公司公告称,控股股东卓越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杨振等所持加加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同年6月1日,上述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同日加加公司16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被冻结账户余额290.45万元,加加公司持有的2家全资子公司股权以及名下、4宗土地、19处房产均被司法查封。

于是,2018年7月16日,优选公司称因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加加公司出现《补充协议》第8.2款约定的情形,以及因有《差额补足协议》第5.1款情形而依据第6.2款之约定,向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加加公司发出《差额补偿通知书》,要求提前结束景鑫中心,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加加公司按照《差额补足协议》补偿景鑫中心应付优选公司契约型基金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其中本金27805万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20日为220.9万元,差额补偿价款合计2.8亿元。

2018年11月5日,优选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卓越公司、杨振、肖赛平履行《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加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6月11日,优选公司与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达成《和解协议》,6月30日,优选公司出具收款确认函,载明已收到《和解协议》约定的首笔清偿款1.8亿元。

本案中,优选公司主张依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向其支付债务本金9805万元及按照年化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目标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优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针对案涉债务,其与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以及本案诉讼、保全事宜等达成一致,该协议亦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其次,《和解协议》签订后,卓越公司委托案外人向优选公司支付了首笔清偿款1.8亿元、卓越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森根比亚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43.47%的股权过户至优选公司名下,优选公司亦在本案原诉请中的债权本金27805万元中扣除了上述清偿款1.8亿元,应认定《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且优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再次,本案诉讼中,优选公司称《和解协议》履行对其有利,故其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履行《和解协议》,将其间接持有的湖南梁嘉食品有限公司50%股权过户至优选公司名下。一审法院认为,优选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表明,其对《和解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并要求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继续履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综合上述,《和解协议》签订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之后且于本案诉讼中,二者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存在实质不同,优选公司仍依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主张债权,依据不足,其关于要求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支付剩余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关于加加公司应否对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加加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出具《保证书》对《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项下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卓越公司系加加公司控股股东,杨振系加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加加公司提供的案涉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一审法院表示,本案中,加加公司针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故加加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振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优选公司主张担保有效,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优选公司明知加加公司系上市公司,其未按照加加公司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对加加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故加加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应为无效。综上,优选公司主张加加公司对杨振、肖赛平、卓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其后,优选资本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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