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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时间:2022-01-21 14:22:35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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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ST金正(维权),代码:00247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如下,(ST金正维权入口)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正大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及相关责任人,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4月30日,金正大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予以大幅下调,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2020年6月30日,金正大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负责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ST金正大成为*ST金正,净利润从1.21亿元变成了-6.83亿元。2020年8月2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2019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之前,2020年9月15日,金正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鲁证调查字[2020]18号)。2021年5月2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金正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金正大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金正大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间买入金正大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6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3.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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