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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积极因素共振 国际机构拟借道QFLP和QDLP扩展中国业务

时间:2022-05-10 09:22:33 |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昌校宇

国际机构坚定看好中国资本市场,积极参与QFLP和QDLP试点,彰显投资信心。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近期先后有汉领资本、建银国际、鼎晖投资、集富亚洲(二期)四家机构申请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贝莱德基金、安中投资两家机构申请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目前6家国际机构试点资质均已获批。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高级基金分析师孙桂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多家国际机构积极参与QFLP和QDLP试点获批,预示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国际机构投资中国市场的信心并未动摇。

国际机构深耕中国市场

中长期规划未变

QFLP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作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VC、PE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国内企业股权市场。QDLP指在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外汇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试点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股权市场。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2010年以来,上海、北京、重庆、天津、深圳等地相继启动QFLP制度试点,通过“地方立规”的方式推动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简称“外资PE”)对境内企业投资的便利化与规范化。202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进行清理与修订,外资PE对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投资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同时,随着中国境内科创板的设立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市场规模与容量大幅增加,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对外资PE的吸引力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设立PE投资基金,并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成为外资PE机构青睐的投资模式。

“此外,随着外资机构在中国本土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不断成长,以及我国有关跨境投资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与优化,这些本土化的外资PE机构开始拓展QDLP业务,尝试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依托其母公司全球化投资平台,投资境外企业股权。”李诗林同时介绍,上述四家国际机构申请参与QFLP试点获批,一方面反映外资对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前景与投资机遇的信心;另一方面也表明,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外资PE在中国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的投资便利程度极大提升。

上投摩根基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新增QFLP和QDLP管理人体现我国在深化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又迈出实质性一步。国际机构的准入能够为国内投资者带来更为国际化及多元化的投资产品,提高国内投资者应对越发复杂的金融环境抗风险能力。此外,更多知名国际机构进入中国也提高了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的金融地位。

多家国际机构追加额度

看重经济高质量增长前景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除上述国际机构外,还有多家国际机构计划加大在华业务,提交追加试点额度的申请。日前,海纳华、信旌投资两家QFLP试点机构分别追加0.7亿美元、5亿美元投资额度;瑞信投资、品浩投资、瑞锐投资三家QDLP试点机构分别获准追加额度2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

“过去两年多时间里,全球经济因疫情受到极大冲击,中国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保持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经济增长表现出了极大的韧性与抗风险能力,中国资产成为国际机构进行资本配置的重要投资工具。”李诗林进一步解释,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科技不断进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经济发展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每年新增独角兽企业数量居全球前列,2021年独角兽企业数量达到301家,上述“元素”均为国际机构“加码”投资中国市场提供了信心。

孙桂平认为,国际机构作为长期投资者,不会被短期的市场情绪所扰动,追加投资额度预示着国际机构更看重中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的前景和潜力。

业内建议处理

规则层面差异

近年来,国内已有多地相继开展QFLP、QDLP试点放宽准入。孙桂平认为,“作为主要投向一级市场的QFLP、QDLP,试点放宽准入,一方面进一步为国内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内资本走出去,购买全球优质资产,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

上投摩根基金认为,准入的放宽有利于加快引入国际优秀管理人及海外成熟的投资策略,以帮助提高国内财富管理水平并为投资人提供多样性的投资解决方案。

“截至目前,共有15个地区发布关于QFLP试点的相关政策文件,且多数地区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对相关QFLP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李诗林介绍,可以说,各地纷纷出台QFLP地方法规,本质上是为鼓励外资进入本地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法规依据。

“不过,目前各地方出台的QFLP制度不完全相同,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审批备案流程、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范围以及税收等方面。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以后,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对与外商投资法有冲突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清理,但国际投资机构进入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等多方面顶层制度安排,相关法规限制仍较多。”李诗林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QFLP制度,以避免各地区QFLP制度不能互认,从而对境外投资机构造成困惑。同时,QDLP制度因涉及跨境投资,在外汇管理方面也存在同样问题。

在上投摩根基金看来,当前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在国际关系越发复杂的背景下,国内与海外监管如何处理在法规与体制上的不同。

“QDLP业务主要投资于另类策略,是QDII业务很好的补充,丰富投资标的,给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解决方案。”上投摩根基金举例道,借助另类策略在海外市场发展的经验,另类资产规模已达万亿美金的体量,上投摩根基金的外方股东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另类资产规模达1700亿美金(截至2021年末),中国此类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李诗林看来,QFLP制度实施以来,外资PE通过该制度进入中国股权市场的规模仍然有限,但潜在投资规模较大。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参考,2021年外资PE通过美元等外币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规模为51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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