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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极度混乱的上市公司 应强化监管介入

时间:2022-07-12 08:27:47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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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6月28日,ST曙光(SH600303,股价3.28元,市值22.16亿元)发布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7项议案均获通过,但全是赞成票刚刚过半的涉险过关。而6月30日一个名为“曙光600303董事会”的微信公众号披露了另一个版本的ST曙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议案全部被否。两份截然相反的决议背后,是ST曙光的控制权之争。

笔者认为,对治理陷入极度混乱的上市公司,应加强监管介入与引导。

去年上市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美亚新能源资产,构成关联交易,但交易规模未达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一些股东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益输送嫌疑、极力反对。部分股东联合召集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关于终止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罢免宫大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均获得96%以上高票通过,同时选举产生了刘全等组成的新董事会,出席会议股东1351人,占公司股份表决权总数的34%,该次大会采用了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但目前实际掌控ST曙光,以宫大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对此并不认同,由此形成双头董事会局面。此次ST曙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现两个版本的决议公告,正是在双头董事会局面下形成的。

要分辨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或需司法机关较长时间的审理裁判。然而,交易所以及证监部门毕竟是专业部门,对事情来龙去脉、是非曲直应该心里更有谱,从股东维权到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开始,就应该预判双头董事会有可能形成。

笔者建议,交易所、地方证监局应派员参与监督指导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依法进行,并对该股东大会是否违规出具意见。如果意见认为股东大会不存在违法违规,那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自然也就应该具有效力,即使有一方不认可,可以提请法院裁判,但这不影响上市公司按股东大会决议结果来执行。交易所、证监部门在其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交易是导致ST曙光公司治理混乱的一个导火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无法就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直接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另外,7月2日ST曙光披露称,“中锋评估公司”单方面撤回了关于“天津美亚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扫描件,理由是“贵公司股东之间对于此项收购事宜存在较大争议”。

应该说,ST曙光如果继续推动该项关联交易,在程序上、内容上都可能存在瑕疵,甚至不合规。而主动回撤一步,取消该项关联交易,或许是解开各方矛盾的一把钥匙。万事好商量,只要各方围绕搭建一个合法董事会的共同目标,重新统一换届选举,双头董事会完全可以合并减少成为一个董事会。

从本案可以看出,目前法律规则也大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比如上交所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个规定存在漏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可以化整为零通过一次次较小的关联交易规避股东审议,从而实现利益输送。因此,笔者建议,只要有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上市公司就必须专门为此召开董事会,董事会需将有关提案安排在最近的股东大会上审议。

对董事的民事追责也要完善。《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等导致重大损失,该如何追责相关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不愿去追责,这些方面需要明确法律细则,才能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只要把董事责任落到实处,董事自然也不敢随意放行存有利益输送嫌疑的关联交易。

总之,A股投资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例子也有增加趋势,由此甚至导致双头董事会的混乱局面。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提前预判和介入,防止双头董事会形成;对于已经形成双头董事会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引导,防止混乱局面加剧,并适时推动各方和解、引导上市公司重回健康治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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