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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时间:2019-09-16 11:22:15 |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等公告,并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7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在公示期内,有关人员通过电邮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了意见。经核查,有1名拟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根据公示期间反馈意见,公司拟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实。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1人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核心骨干等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实。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1人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另,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应按《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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