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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乐视网2010至2014年度财报审计项目存两大问题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4-29 17:22:58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张巍、李晓刚、高屹、周洪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2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张巍、李晓刚、高屹、周洪波:

经查,你们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2010年度至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会审字〔2011〕2002号、〔2012〕0480号、〔2013〕0665号、〔2014〕1546号、〔2015〕161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10年、2011年存在符合函证样本选取标准但未发函,2010年、2011年、2013年未审慎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无法达到替代测试效果,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2010年至2014年未能保持职业审慎、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进行有效控制。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获取确认收入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获取业务实际发生的客观证据、客户确认证据等材料,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2013年、2014年对乐视网同类业务不同客户缺乏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发现关键要素相同的合同价格差异巨大、与个别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空缺等异常情形,导致未发现乐视网通过相关客户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是2010年至2014年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乐视网收入变动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分析,相关程序的执行流于形式。

此外,2011年至2014年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瑕疵,出现底稿数据不一致、底稿错误、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2版)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07版)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2版)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07版)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2版)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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