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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牌照就解约?私募基金经理怒告前东家,真相来了

时间:2022-07-28 16:22:08 | 来源: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颜颖

“违法占用基金从业资格”,这样的诉讼理由听说过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揭示了某资深私募从业者石某某与前东家奥天奇对簿公堂的详情。在“帮助”公司拿下私募基金牌照后,石某某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便被“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石某某提起诉讼的理由并不是常见的违法调岗、追讨加班费年终奖、竞业协议等,而是认为奥天奇未能及时将其基金从业资格从中基协系统中撤下,导致他无法继续就业长达3个月,要求公司补偿其经济损失9万元。

历经仲裁及一二审法院,石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情又究竟如何?

违法占用基金资格3个月?

基金经理追讨9万元损失

首先来介绍,本次案件中亮相的私募基金经理石某某。从过往经历来看,石某某在金融行业中曾摸爬滚打多年,经历相当丰富。

在公开出席某投资策略会时,石某某的个人简介为: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职银泰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北京东方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及证券投资总监、东方集团股票投资经理、明天控股集团机构投资经理、重庆民商投资控股集团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投元邦基金经理。

此外,相关介绍还显示,石某某最大运作资金四百亿以上,精准预测近10年来全球金融市场主要大事件,牛市、熊市、震荡市、股灾均有大幅超越指数和同行业的优秀业绩;尤其擅长弱市及震荡市,能在极其恶劣市场生存,2007年10月(6000点)和2015年6月(5000点)两次历史最高点逃顶。

2020年6月1日,石某某入职北京奥天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万元/月。短短三个多月后,2020年10月19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对此,石某某表示,该次劳动关系的结束系“奥天奇违法辞退”,但对于其实际违法行为并未进行主张,而是对自己的基金从业资格“被利用”以及未能及时撤出登记表示不满。

石某某称,在自己20年投资背景以及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协助下,奥天奇于2020年9月从中基协顺利获得私募证券基金牌照。但在奥天奇违法辞退石某某后,其未能及时将石某某的基金从业资格从中基协“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及时撤下,导致石某某无法就业时间长达3个月,遂起诉并希望得到三个月工资9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后续上诉中,石某某进一步表示,依据中基协有关规定,具有5个基金从业资格的团队成员是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最起码的人员要求。由于申请基金牌照难度极大,团队成员还需具有相当丰富的从业经历。

石某某认为,自己是奥天奇申请基金牌照必不可少的5人之一,且20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从业经历是团队中最为资深的。因此,石某某在奥天奇顺利拿到私募基金牌照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私募:合法解除合同

并非自己公司原因

对于石某某的主张,私募公司自然也有自己的说法和理由。

关于从业资格的“占用”和“违法辞退”,奥天奇表示其系合法解除,获得私募证券基金牌照与石某某从业资格证无关。

至于为何石某某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有及时从中基协撤下,奥天奇也给出了解释:由于石某某在上一家公司未及时办理高管信息重大变更,导致中基协系统自动将其标记为高管,所以需要上家公司完成变更后,奥天奇才能在系统中变更。奥天奇称,公司一直在积极与协会联系处理,石某某未及时变更与自己公司无关。

对于这样的理由,石某某自然并不接受。在上诉中,石某某表示,自己前一家公司民商(重庆)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早在2020年7月即撤下了石某某的高管身份,完成了重大事项变更。而奥天奇利用石某某的身份申请牌照起始时间在2020年7月11日,奥天奇所谓的因为前一家公司未能将石某某高管身份及时变更,导致系统自动认定为高管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另外,石某某还认为,在申请牌照的过程中,奥天奇在系统上对申报信息进行了多次检查和反复整改,而且经过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真实性。

“如果确如奥天奇所称,系统因为前一家的问题自动将石某某登记为高管,那么奥天奇作为资管系统及人员管理系统的权限操作者,应有充分的时间知晓系统的错误并与协会进行沟通,奥天奇却没有进行整改,其目的就是默认系统的结果,好顺利达到自己拿到牌照的目的。”石某某称。

中基协信息显示,北京奥天奇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登记时间为2020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公司全职员工7人,取得基金从业人数5人。目前披露4只运作私募产品,其中1只已清算。

从高管信息看,奥天奇目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1于2019年加入公司,此前曾任链家地产置业顾问、银河证券某营业部大堂经理、中信证券运营助理等职位。在加入奥天奇并成为市场总监后,王某于2021年5月起担任总经理。

此外,奥天奇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王某2同样于2019年加入,此前曾任慈铭体检销售支持、中信证券某某营业部运营管理等职位。

法院:难以认定公司存在过错

双方各执一词,实情究竟如何?

对于石某某所述的“拿到牌照就解约”、“违法辞退”等问题,由于并未提出明确诉讼主张,故法院未作认定。而对于双方纠缠的系统登记信息,法院曾通过电话及发函,向中基协询问具体情况。

中基协答复:若从业岗位登记的是高级管理人员,需先行在资产管理业务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完成重大事项变更,才能进行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离职变更。若非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只需在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申请离职变更即可,一般当天就可完成变更。

经查,石某某在奥天奇任基金经理一职,该职位为一般投研人员,非高管职务,2021年1月11日,石某某在该机构正常离职。所在机构标准实际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此前,因石某某任职的前一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高管信息重大变更,导致奥天奇在人员系统中申报石某某信息时,系统自动将其标记为高管人员。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中基协的回函,系因石某某任职的前一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高管信息重大变更,导致奥天奇在人员系统中申报石某某信息时,系统自动将其标记为高管人员,造成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石某某职务、岗位和其在奥天奇的从业岗位与实际职务不符。

而且根据奥天奇提交的相关证据,奥天奇在石某某离职后,在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上及时进行了离职变更申请,且就石某某在平台上登记职务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向协会多次反映、沟通,故在石某某离职后,未能在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离职变更,并非奥天奇原因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某主张奥天奇支付因违法占用基金从业资格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石某某提供多项证据截图,力争奥天奇主张是石某某任职的前一家公司导致系统登记错误的说法不成立。不过,其提供的新证据并未影响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系奥天奇的原因致使石某某无法及时完成离职变更,亦难以认定奥天奇对此存在过错。故石某某要求奥天奇赔偿经济损失,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石某某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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