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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款1.03亿!原港股上市公司董事长获刑9年,辩称受父指使 法院判决来了

时间:2021-12-13 16:22:37 | 来源:市场资讯

近日,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王少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责令王少岩退赔人民币6046.66万元。

2018年8月21日,王少岩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王少岩利用担任某某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某某嘉公司的名义与某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并将上述资金挪用至其父亲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至今仍有人民币7066575.12元未归还。

一证人表示,2018年4月19日,公司接到香港联合交易所的问询函,得知2016年12月27日王少岩以公司的名义向某港公司借款4500万元,经查公司从未收到4500万元。因为王少岩一直没有归还某港公司的这笔钱,然后某港公司就到香港证券交易所把公司给告了,现导致公司在港交所股票停牌。

该证人称,“这笔借款完全是王少岩和他父亲一手操纵的,他们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并没有经过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根本不知道这件事。”

值得注意的是,王少岩证词中表示,自己任职该公司董事长一职是父亲安排的,另外,向某港公司借款4500万元是2016年底的事情,当时是父亲打算跟某港公司借款,但是某港公司提出找一家上市公司作为借款方,所以父亲让自己用某某嘉公司的名义向某港公司借款,借款直接进入父亲实际控制公司的账户内,均为父亲操作,而自己并不知道此借款的用途。

除了上述借款事项外,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王少岩利用担任某某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中草药采购合同的预付款为名,将某某盛公司(系某某嘉公司子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挪用给其父亲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至今仍有人民币1900万元尚未归还。

而同一时间,2017年1月,王少岩再次利用担任某某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采购校车并支付预付款的手段将该公司资金人民币3800万元挪至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将该款分多次转入其父亲实际控制的公司,至今仍有人民币3440万元尚未归还。王少岩后被抓获归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开资料,北斗嘉药业于2002年在港股市场挂牌上市,前身为东北虎药业。

而王少岩此前为北斗嘉药业(已除牌,前股份代号:08197.HK)董事长。2018年4月,北斗嘉药业发布公告,披露了王少岩以公司之名向海港投资借款4500万元,彼时尚有2550万元未归还一事。随后,北斗嘉药业发布公告称,董事会议决暂停王少岩作为执行董事的角色及职务,以待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少岩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少岩已归还部分挪用资金,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少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二、责令被告人王少岩退赔人民币6046.66万,其中4146.66万发还被害单位北斗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天津中合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少岩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某某嘉公司由其父亲实际控制经营,其担任公司董事长亦是父亲安排,工作上受父亲管理;涉案钱款均是父亲借款,亦转入父亲控制的公司,由父亲实际控制使用,其只是帮助履行借款手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未考虑其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少岩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王少岩在本案中具有的归还部分挪用资金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其二审期间虽表示认罪认罚,但综合考虑其认罪阶段及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本院决定不对其再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少岩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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