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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议及披露担保事项 合康新能及公司原实控人收警示函

时间:2021-07-02 16:22:49 | 来源:新浪财经

7月1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进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8年12月11日,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动力)向第三方的1,294.47万元货款提供担保。2019年1月7日,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合康动力向第三方的837.44万元货款提供担保。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等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该担保事项。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叶进吾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安排签署相关合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进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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