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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盛路通信2020年度财报审计项目存六大问题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4-22 17:22:51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6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海强、王季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海强、王季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恰当地识别和评估处置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合正电子作为盛路通信重要组成部分,处置其股权对盛路通信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多个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但你们仅将处置合正电子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减值、营业收入的真实和完整、投资收益等确定为认定层次的高风险项目,未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中除处置子公司合正电子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风险情况,未列示拟信赖控制程度以及采取的审计方案类型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其他应收款报表项目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盛路通信其他应收款2020年期末为4.76亿元,同比增长1978%,其他应收款主要为转让合正电子股权应收罗剑平2.38亿元、郭依勤2.05亿元。截至2020年末,罗剑平、郭依勤未按期支付的股权及债权转让款8,280万元。在罗剑平、郭依勤发生大额逾期未支付欠款且回款保障措施不足以保障其能按时回款的情况下,相关欠款的可回收性较低,回收风险高,但你们未恰当识别和评估其他应收款报表项目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对转让合正电子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的充分性以及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处置合正电子股权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异常情况关注不够,对公司收回股权转让款相关保障措施的职业怀疑不足,且未关注罗剑平、郭依勤质押合正电子股权是否存在不可撤销条款的影响。在罗剑平、郭依勤回款保障措施不足以保障其能按时回款,即相关欠款可回收性较低的情况下,你们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相关股权处置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发表恰当格式的审计意见。你们在将股权处置相关事项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同时,又将上述事项作为强调事项段的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2019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五、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发函与回函联系人、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的核对程序,没有证据表明对函证过程保持了控制;二是未对部分已经注销的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且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的理由;三是未针对公司没有提供完整银行账户的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工作底稿编制存在错漏。一是部分项目组成员没有在保持独立性的确认书上签字。二是审计工作记录前后不一致。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索引号CFL-3中“验收入库控制活动是否得到执行”的结论为“否”,与索引号CFL-3-1中“控制已得到执行”的结论不一致;控制测试记录CFC-1中“是否测试验收入库该控制活动运行有效性”为“否”,但记录控制活动是否有效为“是”。三是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保存复核、质控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海强、王季民作为盛路通信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亚太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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