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赵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龙:
经查,截至2021年7月19日,你作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公司)时任监事,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3%。2021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你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0,000股。2021年8月31日和9月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能电气900,000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180,000股,你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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