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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信披不及时”,董秘被通报批评

时间:2022-03-22 08:26:04 | 来源:董秘学苑

近日,*ST德威(维权)公告收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时任财总被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任董秘被通报批评。

据纪律处分决定书,公司违规内容主要如下: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菲尔普斯”)人员和财务受控股股东德威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周建明控制。2018年度至2020年度,*ST德威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菲尔普斯支付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金额9.78亿元。截至2022年3月4日,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ST德威在《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6.5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在《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11.04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1.04亿元应收票据。

2、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19年11月21日,由*ST德威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管。2020年2月4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3.1亿元。2020年3月6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ST德威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3.43亿元。

2020年9月,太仓农商行对由*ST德威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6178万元。

2020年10月9日,法院受理*ST德威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涉案本金为1250万元。

前述诉讼事项涉案本金合计3.84亿元,占*ST德威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7.06%。*ST德威未就前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2月29日、2021年4月23日才分别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定责上,交易所也进行了清晰的划分,该谁的责任谁来承担:

1、*ST德威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ST德威董事会秘书李红梅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获取重大诉讼事项信息,对*ST德威前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综合两个问题的严重性,所以财总被公开谴责+3年认定不适合董监高,董秘被通报批评,此前,公司也收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因为资金占用的违规事项,据处罚决定书,财总是被给予了行政处罚,董秘则未被列为处罚对象,这对于董秘来说是个好现象,该谁的责任谁来担。

当然,对于这个通报批评,董秘也提出了申辩,申辩理由为:

1、由于*ST德威实际注册地与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导致*ST德威未收到相关诉讼文书。苏州资管与*ST德威的诉讼文书被周建明签收,但周建明并未告知公司。*ST德威得知与太仓农商行、龚某之间的诉讼纠纷并取得相关文书后,立即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其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

交易所认为:“李红梅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因注册地址变更而可能导致的无法及时收件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因债务逾期可能产生的诉讼纠纷履行必要的关注义务,不得以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深交所于2020年12月15日向*ST德威发出关注函,其中就公开信息显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对公司及相关方提起诉讼事项进行了问询,*ST德威在收到我所关注函后才向控股股东发函核实相关事项。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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