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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ST雪莱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4-11 16:22:33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39号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柴华:

经查,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雪莱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0年9月30日,ST雪莱将部分自有厂房出租给某商业地产运营公司,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截至2020年年末,上述租赁标的房产仍有7,847.53平米由ST雪莱及其子公司自用。ST雪莱将部分自用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不当会计确认导致ST雪莱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的规定。

ST雪莱董事长冼树忠、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柴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雪莱、冼树忠、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财务核算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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