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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风险信息 宋都股份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3-01 19:22:29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俞建午、郑曦亮:

2021年1月22日,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称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2022年1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未能按期完成回购暨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262.50万股,回购金额799.98万元。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仅占公司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6.15%,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与回购计划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的风险信息。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董秘郑曦亮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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