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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限薪”升级!释放哪些信息?

时间:2022-08-04 18:22:30 | 来源:市场资讯

金融业“限薪令”来了?

近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做出明确指引。

其中包括: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等。

该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两个数字最受关注

其中,最受关注的两项数字是35%和40%: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关于颇受关注的高薪问题,《通知》对此明确指出,金融企业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

向一线员工倾斜

《通知》表示,金融企业的工资要向一线员工倾斜,“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同时《通知》还指出,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通知》还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并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其中,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是指,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此前,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均相继实施限薪相关规定。因此上述新政,被市场人士解读为,“限薪”升级,“限薪”范围扩大至所有国有金融企业,相关规定也日趋严格。

证监会今年6月明确表示,“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

证券业限薪

今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195号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薪酬制度问题,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应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

5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薪酬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分级审批、交叉复核等内控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薪酬委员会、监督部门的履职保障机制。

基金业限薪

6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指引》还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

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更好的激励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

银行业限薪

银行业限薪则要追溯到2010年。

2010年,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会“限薪令”指出,“商业银行高管基本薪酬一般不应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必须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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