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证监局
关于对叶旦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旦旺:
经查,你担任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12月29日卖出三祥新材股票5,000股,买入三祥新材股票3,8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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