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持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16,7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你企业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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