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杭州会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会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谨慎勤勉,对明显存疑的合格投资者材料未作审慎核查。
二、未按合同约定对基金进行及时止损。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办公地址混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2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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