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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主要类型介绍---非法推荐私募基金

时间:2022-05-13 17:23:43 | 来源:市场资讯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3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6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本文来源:上海基金同业公会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需谨慎。投资人购买基金时应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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