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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被警示被纪律处分,股民索赔可期

时间:2022-04-20 10:23:07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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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第一财经发表署名文章《光大证券(维权)人事大地震!董事长闫峻被撤销党内职务 6名党委委员被问责》,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之前,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代码:6017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3月3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综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16年4月,公司全资孙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参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浸鑫基金),用于收购境外 MP&Silva HoldingS.A. (以下简称 MPS )公司 65%的股权。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向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瑞华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承诺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出具的《差额补足函》明确对39.87亿元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此后,公司也就出具的《差额补足函》事项对承担的本息义务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上述差额补足义务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2.14%,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19年2月2日才予以披露。(注:《关于全资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

(2)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9年6月1日,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公告称,招商银行因前述《差额补足函》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34.89亿元。根据公司相关公告,2020年7月30日,法院一审认定,光大资本与招商银行、瑞华银行签订的《差额补足函》是双方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独立合同,故判决光大资本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招商银行 31 亿余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8月,光大资本分别就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21年6月4日、6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提出上诉及相关二审判决结果均属于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7月8日契约锁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年8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下属公司诉讼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3)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5年2月3日,公司披露资产收购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 股权。201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资产购买进展公告显示,交易双方完成对新鸿基金融集团 70%股份的交割,并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公司在资产购买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注:《关联交易公告》)

光大证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5 条、第 11.12.5 条等的有关规定。

上述三个临时公告披露后,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导致成交量迅速扩大,股价发生波动。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光大证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光大证券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光大证券案的索赔条件为:(1)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在2019年2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2)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在2021年7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3)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在2020年11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光大证券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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