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关注治理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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