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在所投资的债券已停止竞价交易的情况下,仍长期采用历史收盘价估值,估值方法不合理。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第二条第二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完善,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未进行规范。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2022年4月21日前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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