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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大招!行业将迎上位法《金融稳定法》,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时间:2022-04-09 08:25:24 | 来源:市场资讯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对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化安排。

制定《金融稳定法》呼声已久,该法旨在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金融稳定法》坚持特别法的定位,在遵循民商事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金融风险处置必要的手段措施,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等部分,以高效处置风险。

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如何分工?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此外,《金融稳定法》还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处置金融风险钱从哪里来?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

《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

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什么?

《金融稳定法》明确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终于亮相。

钱从哪里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风险处置增添新工具

在市场化风险处置措施方面,《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例如,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或接管、托管等,行使被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责令更换主要责任人员并追回绩效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被处置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或要求调回境外资产,要求被处置系统重要性机构所属集团的其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

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据了解,《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明确权利人的救济渠道,即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期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

《金融稳定法》六大方面内容概览

1、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2、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

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建立处置资金池,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

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

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4、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等组成,由金融委统筹管理。

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明确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作用留出制度空间。

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

5、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

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

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6、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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