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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药“不许低于这个价” 扬子江药业涉嫌垄断被罚7.64亿

时间:2021-04-16 08:30:57 | 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卖药“不许低于这个价”!扬子江药业涉嫌垄断被罚7.64亿!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创 黄华

“国家不差扬子江那点钱。缺的是有序竞争,而非蓄意垄断。”这是某行业人士今日发出的感慨。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消息,对扬子江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罚款7.64亿元。经查,2015年-2019年,扬子江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

监管认为,扬子江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的规定。基于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即7.64亿元。

对于前述事件,《国际金融报》记者第一时间致电扬子江新闻中心,但电话并未接通。截至发稿时,也没收到公司邮件回复。

医药巨鳄被罚

扬子江药业(简称“扬子江”),1971年创办于江苏泰州,最初凭借板蓝根在医药界一炮而红。近年来,营收飞速增长,2019年年销售额突破900亿元。根据2020年胡润富豪榜,董事长徐镜人凭借470亿元的身家成为泰州首富。虽然没有上市,但由于体量巨大且是带量采购常客,因此行业关注度极高。

此次的判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处罚文书又透露了哪些信息?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从2019年11月起调查本案。调查的内容主要为扬子江2015年-2019年的销售情况。记者注意到,此次处罚决定书足足有15页,约7000字。决定书中,监管层详述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扬子江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利润率、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百乐眠胶囊等。

四方面实施垄断

有业内人士感慨,医药行业所售产品普遍不是稀缺品。因此企业势必做出一些维护自家产品市场地位的行为。因此,扬子江被罚也让他们“很慌张”。那么,该公司是如何违规了?为何被认为是垄断?

在处罚决定书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详细列数了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指出,正是这些行为使得公司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零售渠道各环节均能得到有效实施,具体包含下述四个方面:

第一,制定规则,精细化控制药品价格。通过构建完整的公司价格管控制度体系,包括大纲、规定、实施细则等,对药品价格管控的各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有效执行。制定精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激励各级销售人员和各级经销商严格执行固定和限定价格政策。

第三,制定惩罚措施,维护固定和限定价格体系。与各级经销商签订各类协议时规定,一旦经销商有乱价、窜货等行为,将会受到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惩罚。

第四,聘请中介,统一监督线上零售价格,进行监督的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等。该公司与当事人协议约定“互联网页面展示价格为协议规定价格;协议所有产品均为维价处理,直接把目前线上价格统一维护至协议价格”。

简单表述,扬子江就是在规定下游经销商“不许低于这个价”。这一行为明显“触雷”。毕竟,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界定。该法案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由此可见,扬子江的行为“死死地踩在线上”。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的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直接或间接提高了相关产品价格,导致零售价格以及医院价格没有降到其应降到的竞争水平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辩驳失败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铁证,扬子江还有过“挣扎”。该公司认为自己未实施垄断协议。原因是,其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其没有采取惩罚措施,没有收取过保证金,没有进行口头警告,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罚,更没有停止供货。

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是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如此,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也属畅销产品,以2019年销售收入衡量,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而药品零售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零售终端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鉴于扬子江及其产品市场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其重点产品有依赖性,对其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公司通过限制销售区域、严禁不同销售区域窜货、违约惩罚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其协议条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产品价格要求,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

综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公司提出的意见不成立。此外,该文书还提及,扬子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在调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检查进展,不过调查后期积极配合调查。

专家:药企经营须更加规范

前述事件发生后,北京鼎臣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史立臣发文感慨,“现在估计很多制药企业整个都懵了。因为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如果正常维价涉嫌垄断,那么所有的药企都没法正常展开经营。”

但是,其指出,扬子江被罚事件包含下述关键点,即,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内容都达成才被定性为垄断。同时,这些行为也将是今后药企进行协议和营销行为时重点防范的风险。

史立臣认为,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这也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仿制药大户开启集采时代

虽然收到大额罚单,但多数行业人士都认为,这起事件对该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造成极大影响。

在业务方面,扬子江可谓是“仿制药大户”。丁香园Insight数据库显示,2020年共有409个化药(国产、进口)提交上市申请,是近三年来最多的一年。其中,仿制药上市申请占多数,为313个,占比约76.53%;新药或原研药为87个,占比约21.27%。国内企业中,扬子江、齐鲁制药、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提交的化药上市申报数量占据前三名,分别为34个、31个、26个。

不过,由于集采政策的实施,扬子江也不是没有小小烦恼。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触及集采,相关品种的售价必定下滑。此前,第三次集采中,公司携13个品种参会;第四次集采中,公司携9个品种参会。而在即将开展的第五次集采中,预计其有约10个产品有集采资格。

对于集采,公司董事长徐镜人曾公开表示,带量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低价收割,而是要高质量发展。不管是创新药还是仿制药,质量永远是第一位。仿制药要注意工艺改制,降本增效,让成本最低化,质量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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